《兰州工业学院学报》
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明创、杨振祥等四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一审判决
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:
被告人黄明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被告人杨振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。
被告人白生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被告人马爱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【来源:大悟县人民检察院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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